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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终奖计税方式是怎么样的
- 作者:相城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:2023-09-10
又到年末,很多人开始关心自己到底能拿到多少年终奖,公司会根据当年的经济效益给员工发放年终奖,年终奖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,那么年终奖计税方式是怎么样的?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,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。
一、年终奖计税方式
基本规定是:“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*奖金,应单独作为一个月*、薪金所得计算纳税”。
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:
1、发放年终奖的当月*高于3500元时,年终奖扣税方式为:年终奖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/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2、当月*低于3500元时,年终奖个人所得税=(年终奖-(3500-月*))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-(3500-月*)除以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二、年终奖个税上报方法
网上申报当月*薪金和年终奖的个税,同一个人应同时录入两条申报记录,所得项目为“正常*薪金”和“全年一次*奖金收入”,分别填列对应的“收入额”等项目进行申报。进行年终奖申报个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(一)进行“年度奖金”申报时,必须填写“当月发放*金额”,该数字是作为判断年度奖金计算的依据。如果实际当月有发放*但在进行“年度奖金”申报的时候不填写或填写“正常月薪收入”为0的,则会导致年度奖金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。
(二)“年度奖金”申报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,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税额计算。如果当月申报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奖金的,则正常月薪收入应另行按“正常月薪收入”进行申报。
(三)“年度奖金”申报中所填写的人员“当月发放*金额”应和“正常月薪收入”申报中填写的金额一致。
三、年终奖个税计算
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:“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*奖金,应单独作为一个月*、薪金所得计算纳税”。
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:
1、发放年终奖的当月*高于3500元时,年终奖扣税方式为:年终奖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/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2、当月*低于3500元时,年终奖个人所得税=(年终奖-(3500-月*))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-(3500-月*)除以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(一)员工当月的*薪金超过「3500」元,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*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全年一次*奖金,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,除以12找税率,但计算税额时,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。
(二)员工当月的*薪金不超过3500元,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*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但可以将全年一次*奖金减除“雇员当月*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”后的余额,作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其中“雇员当月*薪金所得”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(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)后的数额。
(三)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,只能按照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规定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,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。
该条款的要点是:
1、一个员工20多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,20多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。
2、一个员工一年一次,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,也只能适用一次。
3、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,也可以适用一次。
(四)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,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*奖金按照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,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*薪金项目缴税。
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规定: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对每一个纳税人,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”。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*奖金,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,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享受一次*奖金的政策;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*奖金的优惠算法。
以上是颜会计为您整理的关于年终奖计税方式是怎么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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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计税 年终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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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年终奖计税方式
基本规定是:“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*奖金,应单独作为一个月*、薪金所得计算纳税”。
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:
1、发放年终奖的当月*高于3500元时,年终奖扣税方式为:年终奖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/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2、当月*低于3500元时,年终奖个人所得税=(年终奖-(3500-月*))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-(3500-月*)除以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二、年终奖个税上报方法
网上申报当月*薪金和年终奖的个税,同一个人应同时录入两条申报记录,所得项目为“正常*薪金”和“全年一次*奖金收入”,分别填列对应的“收入额”等项目进行申报。进行年终奖申报个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(一)进行“年度奖金”申报时,必须填写“当月发放*金额”,该数字是作为判断年度奖金计算的依据。如果实际当月有发放*但在进行“年度奖金”申报的时候不填写或填写“正常月薪收入”为0的,则会导致年度奖金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。
(二)“年度奖金”申报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,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税额计算。如果当月申报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奖金的,则正常月薪收入应另行按“正常月薪收入”进行申报。
(三)“年度奖金”申报中所填写的人员“当月发放*金额”应和“正常月薪收入”申报中填写的金额一致。
三、年终奖个税计算
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:“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*奖金,应单独作为一个月*、薪金所得计算纳税”。
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:
1、发放年终奖的当月*高于3500元时,年终奖扣税方式为:年终奖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/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2、当月*低于3500元时,年终奖个人所得税=(年终奖-(3500-月*))*税率-速算扣除数,税率是按年终奖-(3500-月*)除以12作为“应纳税所得额”对应的税率。
(一)员工当月的*薪金超过「3500」元,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*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全年一次*奖金,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,除以12找税率,但计算税额时,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。
(二)员工当月的*薪金不超过3500元,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*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但可以将全年一次*奖金减除“雇员当月*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”后的余额,作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其中“雇员当月*薪金所得”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(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)后的数额。
(三)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,只能按照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规定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,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。
该条款的要点是:
1、一个员工20多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,20多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。
2、一个员工一年一次,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,也只能适用一次。
3、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,也可以适用一次。
(四)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,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*奖金按照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,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*薪金项目缴税。
国税发[2005]9号文件规定: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对每一个纳税人,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”。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*奖金,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,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享受一次*奖金的政策;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*奖金的优惠算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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